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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4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正安县平安汽车租赁服务部与吴泽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安县平安汽车租赁服务部,吴泽坤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2064号原告正安县平安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正安县开发区宇祥商住楼*号门面。投资人郑新波。委托代理人赵济楠。被告吴泽坤。委托代理人陈小进。吴泽坤堂叔。原告正安县平安汽车租赁服务部诉被告吴泽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定于2016年10月9日9时0分开庭审理,原告正安县平安汽车租赁服务部经本院合法传唤,至2016年10月9日9时30分仍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正安县平安汽车租赁服务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正安县平安汽车租赁服务部诉被告吴泽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正安县平安汽车租赁服务部承担。审判员  简传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皓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