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6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松亭与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亭,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6442号原告:刘松亭。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佩霞,江苏大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桐泾南路石塔头3号。法定代表人:顾建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松亭与被告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松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5元,由原告刘松亭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静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