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叶国有与叶运良,卢线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国有,叶运良,卢线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484号原告叶国有,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吴绪奇,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佩佩,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叶运良,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卢线红,住址深圳市宝安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程,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9立案受理原告叶国有与被告叶运良、卢线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国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叶 建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泽荣(兼)书记员 张 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