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执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邝军、骆卓琳、临武县泡金山铅锌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邝军,骆卓琳,临武县泡金山铅锌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执保20号申请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阳彪,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邝军。被申请人骆卓琳。被申请人临武县泡金山铅锌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邝发良,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邝军、骆卓琳、临武县泡金山铅锌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邝军、骆卓琳、临武县泡金山铅锌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9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郴州市苏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房产为本案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邝军、骆卓琳、临武县泡金山铅锌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9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郴州市苏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的位于郴���市燕泉路21号(郴房权证北湖字第7120189**号)的担保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 勇审 判 员 孟晋忠代理审判员 肖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玮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