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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5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海军、朱俊兰与奈曼旗欧亚家电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朱俊兰,奈曼旗欧亚家电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5250号原告张海军,男,汉族,1967年4月15日出生,个体。原告朱俊兰,女,汉族,1957年10月10日出生,退休职工。被告奈曼旗欧亚家电城。负责人曹艳华,职务经理。原告张海军、朱俊兰诉被告奈曼旗欧亚家电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海军、朱俊兰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军、朱俊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海军、朱俊兰自行承担。审判员 安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丽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