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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5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薛卫红与江苏恒天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卫红,江苏恒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5361号原告:薛卫红。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静,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懿,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恒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沿江高等级公路21号1120室。法定代表人:孙标。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卫红与被告江苏恒天置业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沈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