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7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宗洲、管作兵、王立红、管进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宗洲,管作兵,王立红,管进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7214号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周平,该行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地址:甘州区西街21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建军,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乌江支行营业部客户经理。被告:罗宗洲,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管作兵,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王立红,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管进喜,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宗洲、管作兵、王立红、管进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87元,减半收取2193.5元,由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2193.5元。审判长 何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睿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