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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5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素芬与刘东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芬,刘东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5417号原告刘素芬,女,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魅力时代花园)。被告刘东敏,女,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单县。本院受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素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60元,减半收取为22,88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45,7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平人民陪审员  郭映舜人民陪审员  陈远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嘉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