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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5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棉油专业合作社与钱品法、袁贵菊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棉油专业合作社,钱品法,袁贵菊,钱行云,钱品旺,钱品喜,钱品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829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棉油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郭海广,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峰,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钱品法,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袁贵菊,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钱行云,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钱品旺,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钱品喜,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钱品尚,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棉油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钱品法、袁贵菊、钱行云、钱品旺、钱品喜、钱品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棉油专业合作社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棉油专业合作社以被告还清借款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棉油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耿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