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陈兴邦、易开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陈兴邦,易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8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361号任祥。代表人:周德永,行长。委托代理人:钟文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风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兴邦,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易开英,女,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陈兴邦、易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川2081民初17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后于2016年5月12日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房产、车辆登记情况,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扣划措施。现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世忠代理审判员 彭彦强代理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家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