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3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宏伟诉仇艳香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伟,马建彬,仇艳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3944号原告:张宏伟,男,1983年7月1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扶余县。被告:马建彬,男,1980年2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仇艳香,女,1987年3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张宏伟与被告马建彬、仇艳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原告张宏伟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宏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张宏伟承担;剩余27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张宏伟。审判员 狄英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曲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