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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3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宏伟诉仇艳香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伟,马建彬,仇艳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3944号原告:张宏伟,男,1983年7月1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扶余县。被告:马建彬,男,1980年2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仇艳香,女,1987年3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张宏伟与被告马建彬、仇艳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原告张宏伟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宏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张宏伟承担;剩余27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张宏伟。审判员  狄英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曲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