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3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秦晓平,依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晓平,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初339号原告秦晓平,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男,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西北新街80组(G149-3)。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公司经理。被告依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住建局办公室*楼。法定代表人李松鹤,该办公室主任。原告秦晓平与被告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晓平诉称:2014年3月12日,原告因住宅房屋被征收,与二被告分别签订了两份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原告被征收的房屋回和过180平方米的商服楼、80平方米住宅、100平方米的相邻两个通透车库,如违约赔偿的价格确定为:商服楼及车库每平方米7500元,住宅楼每平方米328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在交付房屋时仅交付给原告80平方米的住宅楼,商服楼及车库拒绝交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履行合同,交付180平方米商服楼及100平方米车库,或赔偿损失210万元。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己出具的《征收有证住宅房屋安置协议书》,甲方为依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乙方为秦晓平,实施单位为华清柏签名。现原告变更请求要求被告依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履行《征收有证住宅房屋安置协议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征收有证住宅房屋安置协议书》属于行政合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此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晓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冬华审判员 单立群审判员 韩凤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