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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丽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丽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55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7号,组织机构代码:72721517-6。法定代表人傅利泉。被执行人山西丽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07号,组织机构代码:66239557-4。法定代表人卢丽军。本院作出的(2015)杭滨商初字第008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山西丽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案款1734684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9747元,但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丽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544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租赁、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纯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伟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