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终5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敏芳与汪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烈,王敏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58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烈,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敏芳,女,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上诉人汪烈因与被上诉人王敏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原审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向上诉人汪烈送达了民事判决书,并于2016年9月20日向汪烈送达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汪烈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不提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汪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志军审 判 员 韩 昱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潘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