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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催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XX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董正友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XX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催80号申请人浙XX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正友。申请人浙XX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浙XX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400051/28073993、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XX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浙XX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安审判员 李国良审判员 钱满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天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