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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35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璧山县通达机械厂与重庆国全工贸有限公司,钟守才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璧山县通达机械厂,重庆国全工贸有限公司,吴四清,钟守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3544号之一原告璧山县通达机械厂,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富民四街**号。经营者凯太亮,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国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解放东路。法定代表人兰国全。被告吴四清,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钟守才,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璧山县通达机械厂与被告重庆国全工贸有限公司、吴四清、钟守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璧山县通达机械厂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璧山县通达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4元,减半收取1192元,由原告璧山县通达机械厂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汪书琦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人民陪审员  陈 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