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2000号原告徐某某,女,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被告贾某某,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