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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2000号原告徐某某,女,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被告贾某某,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