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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红兵与徐桂发、薛月琴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红兵,徐桂发,薛月琴,薛峰,薛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财保41号申请人:王红兵。被申请人:徐桂发。被申请人:薛月琴。被申请人:薛峰。被申请人:薛萍。申请人王红兵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徐桂发、薛月琴所有的位于泰兴市济川街道xxx的房产一套或其相应价值财产(人民币10万元为限)予以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保证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桂发、薛月琴所有的位于泰兴市济川街道xxx的房产一套(期限为两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人民币10万元为限)。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王红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