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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81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81民初1995号起诉人徐某某,男,汉族,住安宁市,身份证号码:某某。本院收到起诉人徐某某为原告的民事起诉状,以被起诉人某某某为被告的排除妨害纠纷案。诉称:2016年9月16日下午,原告上到某栋楼顶,发现该楼顶堆积了大量角钢,联系楼宇管家后得知被告将在某区大高层382、386、某、394、398、403这6栋楼顶用角钢在南北2面固定安装巨型钢架(大概4米*4米),然后在钢架上固定“某”、“某”、“某”、“某”、“某”、“某”,正反面共12个巨型汉子(8米*8米),被告辩称其《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已获政府许可(这根本就不是可以侵权的合法理由)。原告反复与被告沟通协商,希望被告能暂停这种违法行为(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该行为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不仅侵犯了业主的楼顶和外墙所有权和使用管理权,而且还危及到业主的生命健康权,直接涉及住户30层*每层6户*6栋=1080户,间接涉及3000多户】),9月19日晚楼宇管家短信表示:“今天已经让施工方暂停施工了”,但事实上施工应该一直未停(9月18日下午382栋北面正在安装钢架,到9月20日18:00,382、386栋南北两面钢架已安装完毕,这期间某栋楼顶运来大量砂石料),以上事实有图片、给被告的协商函以及楼顶上安装好的钢架、未安装的材料为证。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判决被告停止侵权,立即拆除某栋楼顶已建成和正在建的钢架,立即清空某栋楼顶的相关材料(角钢、砂石等),恢复某栋楼顶施工前原状。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打电话投诉、起诉产生的各种费用某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首先,本案中起诉人所要求拆除的建筑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该审查职责不属于法院的职权范围,应由相关行政部门来审查处理;其次,起诉人也无依据证明所要求拆除的建筑物其是否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即使该建筑物和搁置物存在,侵犯的也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故起诉人不是该案适格的主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徐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 勇审 判 员  章亚洲代理审判员  晋 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施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