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民初字1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梁继茂与艾秀宏、艾瑞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继茂,艾秀宏,艾瑞进,艾瑞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字1814号原告:梁继茂。被告:艾秀宏。被告:艾瑞进,成年。被告:艾瑞祥,成年。原告梁继茂与被告艾秀宏、艾瑞进、艾瑞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梁继茂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继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继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继茂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浩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