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22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城固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汉中某某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城固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城固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城固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中某某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349号申请执行人城固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住所地城固县某某镇某某路中段。被执行人城固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住所地城固县某某路。被执行人汉中某某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住所地城固县五郎工业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城固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汉中某某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城固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城固县某某房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城固县某某镇新世纪广场东侧某某小区8#综合楼01段A1号南段A2、A3号房产证为:某某镇字110XX**号房产。本案正在处置查封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010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覃朝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