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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48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世勇与孙霞、汪泽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勇,孙霞,汪泽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4866-1号原告:刘世勇,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家德,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霞,女,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汪泽维,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煜,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元,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世勇与被告孙霞、汪泽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刘世勇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世勇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刘世勇负担。审判员  王新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柴莹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