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民终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艳与张佐、刘厚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佐,李艳,刘厚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民终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佐,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胜利街***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原审被告:刘厚喜。上诉人张佐因与被上诉人李艳、原审被告刘厚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6)鄂1002民初000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佐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林审 判 员 全华代理审判员 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