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行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15-行执66号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与胡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胡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行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何军,局长。委托代理人何燕辉,该局干部。被执行人胡伟,男,汉族,1981年12月3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藕塘村荷塘坡组。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长[2014]00012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委托相关评估拍卖机构对胡伟所有且已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车辆进行了评估,及两次拍卖,但任流拍,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行局,亦拒绝将被执行人胡伟所有的车辆折抵欠款。同时,由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本院也不能查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并证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祁谷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