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91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中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中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91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中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汽车站北杭州萧山建材厂,组织机构代码:557924921。法定代表人:张琛。被执行人: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王家井镇市南路148-1号,组织机构代码:14621102-X。法定代表人:周云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9月2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420536.85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志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静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