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聪与汪建中、张敏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聪,汪建中,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财保28号申请人王聪,男,汉族,1982年1月7日出生,攀枝花市仁和区居民。委托代理人唐祖荣,四川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汪建中,男,汉族,1976年1月19日出生,攀枝花市东区居民。被申请人张敏,女,汉族,1968年10月19日出生,攀枝花市东区居民。申请人王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汪建中、张敏所有的住宅、车辆等财产予以查封和扣押。王聪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聪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汪建中所有的坐落于攀枝花市住宅一套(面积133.02平方米),期限为三年;查封张敏所有的坐落于攀枝花市东区住宅一套(面积171.32平方米),期限为三年;冻结汪建中在攀枝花市江南实业有限公司3.5%的股权份额,期限为三年;扣押汪建中所有的保时捷小型客车一辆、号宝马小型客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和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待案件审结后依法处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王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戴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俞竹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