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方某某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2刑初190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旅检公诉刑诉[2016]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方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捕鸟网具及竹竿,来到旅顺口区铁山街道韭菜房村村委会南侧苗圃地内,在苗圃地内共架设了9片捕鸟网用于捕猎野生鸟类,架设完捕鸟网后方某某离开现场。次日早晨6时30分许,方某某来到现场查看是否捕猎到野生鸟类并整理捕鸟网具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捕鸟网具上并未捕获到野生鸟类。案发后,作案工具捕鸟网9片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辽宁省林业厅文件、指认照片、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韩某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捕鸟网9片,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郑庆国代理审判员 李雷光人民陪审员 徐雪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