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耿风弟诉白山市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风弟,白山市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初1131号原告:耿风弟,住白山市。被告:白山市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下落不明。本院受理原告耿风弟诉被告白山市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耿风弟与白山市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耿风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37元(已交纳)不予收取。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耿风弟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孝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