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万勇与董荣树、严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勇,董荣树,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714号申请执行人张万勇,男,汉族,1972年5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董荣树,男,汉族,1953年12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严梅,女,汉族,1959年6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张万勇申请执行董荣树、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茅箭调确字第0011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7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退休工资已被另案冻结,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车辆抵债60000万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相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