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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执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苏和平、乳山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银滩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和平,乳山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银滩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1557号申请执行人:苏和平被执行人:乳山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银滩分公司申请执行人苏和平与被执行人乳山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银滩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乳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乳山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银滩分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苏和平名下的位于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海洋国际度假小区第15幢1单元2607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间禁止买卖、转让,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少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守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