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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3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治民与海融矿业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治民,乌海市海融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3执524号申请执行人陈治民。被执行人乌海市海融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我院受理的陈治民申请乌海市海融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303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忠审判员  杨文革审判员  关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