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财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与武汉康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省农业产业信息化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武汉康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省农业产业信息化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康誉食品有限公司,武汉特享礼商贸有限公司,王丹,王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财保488号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155号。负责人陈健,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友芳(一般授权代理),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康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64号安顺星苑8栋3单元2层1号。法定代表人王丹,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省农业产业信息化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19号。法定代表人陈柯,总经理。被申请人武汉康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纪庄村。法定代表人刘继承,总经理。被申请人武汉特享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64号安顺星苑8栋3单元2层2号。法定代表人郭孝银,总经理。被申请人王丹,女,汉族,1968年4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王骏祥,男,汉族,1992年3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康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省农业产业信息化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康誉食品有限公司、武汉特享礼商贸有限公司、王丹、王骏祥银行存款人民币1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以其注册资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康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省农业产业信息化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康誉食品有限公司、武汉特享礼商贸有限公司、王丹、王骏祥银行存款人民币1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金树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