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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45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宣城金辉汽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上利钣金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金辉汽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上利钣金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541号之一申请人:宣城金辉汽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赵汝和,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上利钣金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黄松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宣城金辉汽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利钣金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皖1802民初454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利钣金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安亭支行账户1020银行存款95万元。2016年10月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利钣金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安亭支行账户1020银行存款95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矛矛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