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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万鹏、万斌等与杨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鹏,万斌,杨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4执507号申请执行人:万鹏,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申请执行人:万斌,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被执行人:杨志强,男,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万鹏、万斌与被执行人杨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5)进民二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万鹏、万斌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志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万鹏、万斌人民币16.82万元,(包括诉讼费、公告费368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加倍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执行费2423元,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杨志强下落不明,暂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志强下落不明,暂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进民二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远方审判员  陈润根审判员  陈义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