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执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许跃远、周士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跃远,周士俊,王玲玲,黄永娟,王姝杪,周炫,王明泰,安徽华氏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1502号申请执行人:许跃远,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回族。申请执行人:周士俊,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玲玲,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被执行人:杜玉霞,女,195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永娟,女,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姝杪,女,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炫,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明泰,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华氏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闫浩,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华氏医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40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6800元、执行费60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