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民终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辽宁观陵山艺术园林公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成文、王光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辽宁观陵山艺术园林公墓有限公司,李成文,王光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10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83年2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法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春豹,系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观陵山艺术园林公墓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法定代表人:王计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波,系辽宁天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李成文,男,1965年9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法库县。原审第三人:王光达,男,1975年1月7日生,无业,住法库县。二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辽宁观陵山艺术园林公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成文、王光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县人民法院(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上诉人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景芳代理审判员 裴好生代理审判员 李雪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