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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民终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辽宁观陵山艺术园林公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成文、王光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辽宁观陵山艺术园林公墓有限公司,李成文,王光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10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83年2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法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春豹,系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观陵山艺术园林公墓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法定代表人:王计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波,系辽宁天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李成文,男,1965年9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法库县。原审第三人:王光达,男,1975年1月7日生,无业,住法库县。二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辽宁观陵山艺术园林公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成文、王光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县人民法院(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上诉人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景芳代理审判员  裴好生代理审判员  李雪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