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5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5民初1509号原告王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韦华忠,广西佳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伟贤,广西佳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戈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盘正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