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刚诉李海滨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刚,李海滨,梁雨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财保88号申请人吴刚,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李海滨,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梁雨婷,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吴刚因与被申请人李海滨、梁雨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海滨、梁雨婷名下的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XXXXXX**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XXXXXX**号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吴刚提供的担保财产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崔凡荣人民陪审员 韩奎敏人民陪审员 郑高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玉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