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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姚波与钟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波,钟吉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2民初1201号原告:姚波,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钟吉刚,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姚波与被告钟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姚波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姚波负担。审判员  张一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