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5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宣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5461号原告:宣某,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张某,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宣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宣某于2016年9月27日发生交通事故,于2016年9月29日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宣某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