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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新疆绿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市博美宁商贸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绿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博美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执44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绿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农七师五五工业园区柳沟西路。法定代表人:赵伟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博美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友谊路24-1号。法定代表人:李立东,该公司总经理。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2015)克仲调字第69号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博美宁商贸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新疆绿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合计金额38454元。现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博美宁商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对于本案,被执行人博美宁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新疆绿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新疆绿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2015)克仲调字第69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班达力审判员 黄安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