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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2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2127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法定代表人:蔡东青,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炜,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9975-0。法定代表人:肖汉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坤,男,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27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晓玲代理审判员  贺海艳人民陪审员  晏 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