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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职洪温与河南新宇教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职洪温,河南新宇教育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2802号原告:职洪温,男,195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告:河南新宇教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温泉镇黄河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马卫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职洪温诉被告河南新宇教育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新宇教育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职洪温撤回对被告河南新宇教育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职洪温负担。审判员  朱菊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翟文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