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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46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林杰与王伟、孙本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杰,王伟,孙本运,潘世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4625-1号原告:林杰,男,汉族,农民。被告:王伟,男,汉族,居民。被告:孙本运,男,汉族,农民。被告:潘世淘,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杰与被告王伟、孙本运、潘世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杰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伟、孙本运、潘世淘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伟、孙本运、潘世淘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庆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