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46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林杰与王伟、孙本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杰,王伟,孙本运,潘世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4625-1号原告:林杰,男,汉族,农民。被告:王伟,男,汉族,居民。被告:孙本运,男,汉族,农民。被告:潘世淘,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杰与被告王伟、孙本运、潘世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杰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伟、孙本运、潘世淘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伟、孙本运、潘世淘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庆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