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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初24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迪乐汇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建,大冶市兴进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2481号之二原告:李朝建,男,汉族,1970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办事处柳树淌居委会六组,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7012200910。委托代理人:储涛,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炜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冶市兴进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还地桥金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XX香,该公司经理。本��在审理原告李朝建诉被告大冶市兴进铝业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李朝建与被告大冶市兴进铝业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原告李朝建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李朝建负担。审 判 长  陈 峰审 判 员  李培民人民陪审员  黄许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舒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