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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4执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朱建华与立泓(福建)置业有限公司、朱国春、朱国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华,立泓(福建)置业有限公司,朱国春,朱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4执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建华,男,1968年12月5日生。被执行人立泓(福建)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国春,男,1975年3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朱国生,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泓(福建)置业有限公司、朱国春、朱国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立泓(福建)置业有限公司、朱国春、朱国生至今未履行。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向房管部门查询房产登记情况,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朱国生的部分存款,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立泓(福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宁化县翠江镇中环中路8号宁化客家文化城房产,现该房产正在司法处置中,被执行人其他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仁华审判员  廖国辉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凤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