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2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林德海犯失火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德海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2刑初203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德海,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海南省琼海市南俸农场。因涉嫌失火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琼海检公诉刑诉[2016]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德海犯失火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汉、检察官助理刘春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德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9日,被告人林德海夫妇受雇到琼海市石壁镇南牛岭上的南风岭马某1的橡胶园内除草和施肥。当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林德海在该橡胶园内准备生火煮饭,其用打火机点燃干枯的树叶,此时大风将已经点燃的树叶吹散,引燃其他干枯落叶后引发树林火灾,被告人林德海夫妇立即救火,并打电话通知马某2帮忙报警和组织人员到现场救火,闻讯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和其他人员组织救火。之后被告人林德海主动配合公安民警接受调查,公安民警扣押打火机1个。经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所技术人员现场调查,过火林地树种为人工种植的橡胶树,过火有林地总面积77.7亩,全部为规划内有林地。其中,产前橡胶树面积28.1亩,盛产期橡胶树面积49.6亩。经琼海市热带作物服务中心技术人员鉴定,受损毁的橡胶树植株一共4131株,受损毁的槟榔树植株一共244株。经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损的4131株橡胶树和244株槟榔树总价值为275908.1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德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打火机),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调查报告、证明、林权证复印件、关于琼海市石壁镇南风岭过火林地的调查报告、关于石壁镇林德海失火案现场的橡胶树与槟榔树受损情况技术鉴定书、证明、琼海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定图等,证人王杏花、马某2、李海玲、曾庆芬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梁某1、梁某2、张某、陈某1、冯某、梁某3、梁某4、陈某2、吴某、梁某5、梁某6、梁某7、马某1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德海在野外树林里用火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火灾,因其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导致树林发生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77.7亩,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作案工具打火机1个予以没收,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德海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二、作案工具打火机1个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王春豹人民陪审员 郑馥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彭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