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08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岭与杭州良渚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岭,杭州良渚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8303号原告:李岭,女,汉族,1978年9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委托代理人:高华,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良渚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人民政府内)。法定代表人:朱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杰,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满兴,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岭诉被告杭州良渚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商品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岭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良渚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岭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良渚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原告李岭负担。审判员 王富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