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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5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彭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住姚安县。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理人彭某。公民身份号码×××。系彭某某之父。被执行人彭某某,住姚安县。公民身份号码×××。现在云南省某某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彭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彭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姚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八项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彭某某给付彭某某执行款290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全部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姚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第八项内容终结执行,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清明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张发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向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