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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3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炳岩、马东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炳岩,马东军,黄瑞政,黄瑞宏,黄丙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3627号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冠县冠宜春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玉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志昌,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黄炳岩,男,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冠县。被告:马东军,男,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告:黄瑞政,男,198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告:黄瑞宏,男,1976年8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告:黄丙峰,男,1976年3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炳岩、马东军、黄瑞政、黄瑞宏、黄丙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邴广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 兴 关注公众号“”